超市在中国已经非常普遍,人们的生活中已经离不了。在一些大型超市中为了方便顾客和超市内部的管理,都会在超市中设立超市存包柜,以方便顾客存放自己的物品。顾客寄存自己物品是一种寄存的关系,是由寄存人妥善保管寄存柜中的物品。
一般超市保管顾客寄存物,都会要求客户不允许存放贵重的物品等声明,在合同中该种方式实际上在为要约行为,是希望和他人定力合同的,内容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要约人要做什么不做什么是一种承诺。超市寄存柜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服务目的提出的,认为不能或者不需要保管贵重物品的,可以发出订立保管合同单不保存贵重物品的要约。顾客在超市存包柜寄存中应该了解要约的内容,一般顾客存包,就表示顾客做出承诺,保管合同成立,超市和顾客双方都受到内容的约束。
顾客同意存包处不保存贵重物品的要约内容,即顾客与超市存包柜处订立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不包括贵重物品的,所以一旦顾客在存包处存包,存包处就没有再检查包内是否放有贵重物品的义务,存包处可以直接以贵重物品不是保管标的物为由不承担贵重物品的丢失或毁损责任。此外,超市规定当日需要取回寄存物品,否则不承担丢失赔偿责任或要求顾客支付相应费用,也属于超市对保管合同的期限作出的要约内容,保管合同一经成立,顾客就受到此条的约束。